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章 轮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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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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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08:33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了详细的轮换制度,以确保粮食储备的均衡和适时更新。第二十八条强调,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结合市场供需,每年制定原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需按计划进行轮换,新入库粮食需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对于成品粮,其轮换需在保质期内完成,确保实物库存的稳定。
在原粮轮换过程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储企业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可选择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或其它方式采购和销售。轮换出库后,空库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特殊情况需经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延长。
轮换结束后,第三十一条明确了验收流程,由粮食管理部门验收后,储备粮才能转回储备库存。承储企业需整理相关资料并归档。对于轮换成本,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市场粮食价格确定,财政部门按进度预拨补贴,并在验收后结算。
为了防范轮换风险,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了自治区储备粮轮换风险防范机制。设立的风险调节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轮换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价差亏损,承储企业的自筹是主要来源,自治区财政会给予适当补贴,以保障储备粮管理的稳定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