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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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9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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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9:32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网友咨询:
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律师解答:
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人民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审查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地位。
人民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审查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地位。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营利法人是各自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审查不严或不实,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补充:
社会团体如果想取得法人资格,成为法人主体,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具备一定的条件。社会团体首先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同时在具备法人条件的前提下,所有社会团体的成员还要有共同成立法人资格的共同意愿,如果没有团体成员的共同意愿,则无法来取得法人资格。同时社会团体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是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的,这是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的目的性要求,必须是非营利的目的。在具备了前面三个条件之后,社会团体在履行一定的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法人资格。如果社会团体不需要来履行登记程序的,团体成立日期即具备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