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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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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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09:25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了其制作、使用和管理要求。首先,对于剧毒和高毒农药,其包装不得模仿医药产品的设计,必须标注醒目的警示内容或象形图,以确保消费者的识别和安全使用。
标签上的汉字字体要求,汉字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毒性标识必须醒目,以确保信息清晰易读。农药名称的标注尤为重要,无论横版还是竖版,均应在标签上显著、突出显示,遵循特定的字体、字号和颜色规则,避免使用难以识别的字体或修饰形式。
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标注需要醒目,位于农药名称下方或左方,且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名称的一半。对于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同样需要突出标注,字体要求一致,高度不得低于名称。
商标或企业荣誉的标注应在标签边缘或角落,且文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描述,生产者和经营者需严格遵循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标注内容,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农业部重新核准。
农业部根据农药产品的使用反馈,有权要求企业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进行重新核准。申请标签或说明书变更时,需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修改样本,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新样本。变更后的标签和说明书三个月后生效,原版本则需停止使用,违反规定将按《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