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答民法问题:在土地征收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拜托了各位谢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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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0:47

您好,关于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两种情况可以直接认定为公共利益并实施征收。一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二是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且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的。此外,《物权法》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在房屋征收方面,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了具体列举,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事业建设、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这些列举虽然还处于草案阶段,但预示着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界定的决心。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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