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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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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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分钟前
应收账款质押的管理主要通过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条:质权人通过该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
第七条:质权人负责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委托时需符合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在办理登记前,质权人需与出质人签订包含质押合同及登记内容的协议。
第九条:质权人需在系统中注册成为用户后进行登记操作。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描述以及登记期限,相关协议应作为附件提交。
第十一条:质权人提交登记内容后,系统将记录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
第十二条:质权人需自行设定登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届满后质押登记失效,可申请展期。
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和要求。
第十八条:质权人使用修改码办理相关登记事项。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对于异议登记、撤销登记、证明生成等流程有明确说明。
第二十四条:所有登记参与者需确保信息真实,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的权限和方式。
以上条款详细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各个环节,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