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医保站电话是什么
2024-10-05
来源:好兔宠物网
机构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干劲东路12号
邮编:423300
电话:0735-5531655
上班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服务管理股、规划财务股。局下设立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拓展资料
主要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划。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及其准入规划和医保支付标准。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关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政策及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邮编:423300
电话:0735-5531655
上班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服务管理股、规划财务股。局下设立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拓展资料
主要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划。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及其准入规划和医保支付标准。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关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政策及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