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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多卖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2024-06-19 来源:好兔宠物网

一房多卖的处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出卖人可能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开发商严重违约、欺诈等行为可被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购买商品房时需谨慎协商并签订合同,一旦发现一房多卖情况,应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一、商品房一房多卖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商品房一房多卖的处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基于对开发商缺乏诚信行为的规制角度,创制了新的物权变动规则。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4、在一房二卖中所卖的房屋若是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的拆迁事项达成协议;二是就补偿的房屋问题达成协议。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于商品房的,实际上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关系,应当适用房屋买卖的一般规则。而且因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拆迁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该债权的性质为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该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于是,被拆迁人享有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

二、何时开发商要进行惩罚性赔偿

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购买商品房应当和对方是否仔细的协商,然后签订购房合同。在购房合同签订完毕之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要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的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义务的。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一房多卖情况的,需要按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于商品房一房多卖的处理依据已经明确规定。买受人若发现出卖人将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买受人也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购买商品房时,双方当事人应仔细协商并签订购房合同,一旦发现一房多卖情况,应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