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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权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2023-10-04 来源:好兔宠物网

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注册,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得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人受到保护。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机关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纳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包括什么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跨类保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的保护

1、中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是基于注册原则,因而普通非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在商标法保护之列。2、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为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对驰名商标既不要求必须已在中国注册,也未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3、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主管机关则必须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情形。4、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也受法律保护。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将“禁止使用”明确列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从而加重了被禁用者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表现在哪

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3.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4.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5、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驰名商标如何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与一般普通商标相比,因为有着特殊的价值,所以才给予了特殊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具体涉及商标案件中,某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除了受到一般商标的保护以外,还受到以下几方面的特殊保护。(1)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一般的商标中,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享有独占性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但与之不同的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换句话讲,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他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注册、使用其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时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跨类保护”。所谓的“跨类保护”指的是一般的商标注册后,只能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依此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以该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恶意注册人的注册商标。(4)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该内容由 程振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