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法律分析: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不愿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建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搜集并提交证据,比如对方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存在重婚或与婚外异性同居,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双方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等等,来法官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提高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另外,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调解程序,在法官主持下,尽量促成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由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法院第一次判离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上诉,也可以选择在6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要求法院先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部分,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