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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中的空户有没有补偿

2024-07-24 来源:好兔宠物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人的空置房屋可以取得拆迁货币补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性质和建筑面积、补偿和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搬迁期、违约责任、争端解决和其他约定事项。拆迁人应将所有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当地规定报拆迁机关备案,并提醒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空置房屋属于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可以取得拆迁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2)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个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1)协议的主体。(二)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性质和建筑面积。(3)补偿和安置。(4)货币补偿金额。(5)搬迁期。(6)违约责任。(7)争端解决。(八)其他约定事项。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被置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包括被置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位置、档次和交付时间,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设备搬迁费。被拆迁人将被拆迁居民房屋改为未来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协议。过渡期间,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安排住宿,被拆迁人还应当支付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设备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和资源局制定。

如果协议在当地有备案要求,委托律师应提醒拆迁人将其签订的所有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当地规定报拆迁机关备案。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政府进行拆迁时,对于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等财产所给予的补偿金额。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房屋面积、房屋类型、拆迁用途、地理位置、拆迁难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布应当包括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拆迁补偿的程序、方式、程序等。

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市场价格评估法和成本价格评估法。市场价格评估法是指根据拆迁范围内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结合房屋的状况、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成本价格评估法是指根据拆迁房屋的建造成本、拆迁成本、拆迁难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根据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合法、公正、公开,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明确拆迁补偿的内容、金额、支付方式、期限等,并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字或者盖章。

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款。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货币补偿,而空置房屋属于被拆迁人。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此外,市、县人民政府还需要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于房屋被置换的情况,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包括被置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位置、档次和交付时间,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设备搬迁费。最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按照当地规定报拆迁机关备案,委托律师提醒拆迁人签订并备案所有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