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返还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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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解除通知送达 日内,为租赁房屋返还期限,乙方应当按期向甲方返还租赁房屋。乙方在返还租赁房屋时保证租赁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装置等保持良好、清洁和能正常使用,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署租赁房屋返还移交确认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整改,或者甲方可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清洁、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乙方在返还租赁房屋时,应将租赁房屋内所有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一并交付予甲方并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乙方装修进行任何补偿;同时乙方因拆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必须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或者根据甲方通知将装修拆除,恢复租赁房屋原状;若甲方通知后乙方拒绝进行拆卸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拆卸,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6.3 租赁房屋返还期限届满,乙方拒不返还的,返还期限届满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公司可以直接换锁进入,租赁房屋内遗留的所有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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