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个人铺面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张 洪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铺面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鸡村二塘l0队72-3号的第一层北面铺面,建筑面积212m2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铺面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铺面。
第二条租赁用途:仓库。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20xx年 3月1日起至20xx年3月 1日止,共贰年时间。
第四条租金为(不含水、电、空调设备、物业等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整/月,按季度缴纳。
第五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设备日常维修等费用,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另行计量计价,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铺面租赁押金人民币 元整。甲方收取铺面租赁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凭证。
第七条 租赁期内,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出租的铺面符合租赁条件,权属清楚;
(二)负责处理与出租铺面权属有关的纠纷;
(--)甲方提供质量可靠的铺面给乙方使用,如因货物摆放导致地址下沉的情况,乙方概不负责。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所承租的铺面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看管维护,因管理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铺面或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必须予以修复或赔偿;
(二)负责所承租的铺面的环境卫生、防火、住用人员登记管理以及安全等工作;
(三)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施。
(四)不得以所承租的铺面做抵押或者入股联营,不得将所承租的铺面转借给他人或者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铺面转租。
(五)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开展影响甲方形象的活动,不得以甲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制度的活动。不得生产加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生产、销售对周边环境和铺面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不得违反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要求;
(六)处理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铺面权属无关的各种纠纷。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需要提前解除合约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将所承租的铺面及按本合同约定全书归甲方的全部财产完好的无条件交还甲方。甲方不退还乙方铺面租赁押金;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国家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三)租赁期满,合同解除。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交付铺面租金及有关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滞交经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加收违约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按本合同约定属于甲方的全部财产,属于乙方的财产在没有结清租金和其他费用之前,乙方不得转移;逾期60日,视为乙方放弃其在甲方处财产,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如乙方不续租,则甲方退还乙方 元整押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电话: 年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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