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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对临时牌照规定

2024-05-29 来源:好兔宠物网

一、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三)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一)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

(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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