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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区别

2022-03-07 来源:好兔宠物网

一、二者的性质不同。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前者是人民法院固定、保护证据的强制性措施,后者则是法院采取的限制财产处分或转移的措施。

二、保全的目的不同。

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保全有可能灭失或遭损坏的证据。任何民事纠纷的处理,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对认定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可能会由于自然人或人为的原因灭失或遭损坏,这就需要在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收集证据的正常途径之外,按照法律规定的特殊措施,对将有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必要证据及时固定、保存下来,以作日后正确认定案情,作出公正裁判的依据,既保证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补救方法,也是法院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顺利地执行,从而使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

三、二者所具备的条件也不相同。

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2、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3、欲保全证据必须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某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无丝毫证明作用,即使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危险存在,也不需予以保全。

而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给付之诉。其它性质的诉讼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因为只有给付之诉才具有执行性。

2、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的理由。即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主观上的,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恶意行为或可能发生这一恶意行为。如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有出卖、隐匿、毁坏、转移、挥霍双方争议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的行为或可能,从而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另一个是客观上的,即由于自然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如风雨的侵蚀、气温的变化、时效的期限等,使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或物品变质、腐烂、失效、造成损耗,也会为将来生效的裁判的执行带来困难甚至无法执行,否则将失去财产保全的意义。

3、在时间上,诉讼保全,必须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裁判前。

四、二者进行保全的措施不同。

证据保全是根据证据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如对物证的封存、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书证的复制或摘录,而财产保全则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及清点被冻结财产,并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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