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拆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将具体棚户区改造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四规划一计划”要齐备。
2、就棚户区改造及征收的必要性、公共利益性质进行听证或专家论证。
3、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项目是否符合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对项目用地进行用地批准,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4、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
5、由城乡规划部门进行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并出具“一书两证”。
6、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7、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并组织方案论证、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楹庭拆迁团认为如果棚改范围内多数被征收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9、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之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启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10、如果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棚户区改造,则应当先行完成集体土地征收,而不得直接使用规定上的程序在集体土地上开展棚改项目。
11、先确定被划为拆迁范围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内的房屋。
12、棚户区改造本质上也要拆迁,应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基本条件。
一、如何判断棚户区改造补偿是否合理
对棚户区改造补偿是否合理,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不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如果降低了生活水平的,补偿肯定是不合理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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