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能否用于偿还另一方所欠债务
离婚协议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能够用于偿还放弃财产的另一方在离婚后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协议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还要结合离婚协议之外的其他情况。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与房产买卖合同从性质上来看,确实存在一些不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未必严格遵循等价分割的原则,而房产买卖合同,一定会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
从兼顾申请执行人和离婚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能否用于偿还另一方在离婚后对外所欠的债务的问题,应当淡化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金钱债权执行中,离婚一方当事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在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方能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离婚协议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离婚一方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