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资_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分析
经济论坛EconomicForum
May.2010Gen.477No.05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分析文/曾庆涛
【摘
要】时至今日,个人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仍然是大家关心和讨论的焦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
要受哪些因素的制约呢?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现行的工资、薪金扣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理想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所应当考虑的因素,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方面的现实制约因素,最后提出了关于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的政策建议。【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定额扣除
【作者简介】曾庆涛,贵州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税法与税收管理。
一、我国目前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实际情况
(一)实行定额扣除
1980年,中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制时将免征额确定为800元,2005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又提高至2000元。定额扣除法主要是以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城镇居民平均每一就业者的人均负担率(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小孩)来综合确定的。
(二)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对所有普通的居民纳税人是统一的,即每人每月扣除标准均为2000元(注:外籍人员4800元)。未考虑地区差异、未考虑每一个纳税人的家庭结构的差异。
(三)实行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即在一定的时间内固定的统一标准。比如1980年至2005年,费用扣除为800元,2005年至2008年3月,费用扣除为1600元,2008年至今费用扣除为2000元。固定的费用扣除未考虑物价水平,未与CPI变动挂钩。未按每年物价指数的涨落来调整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
(四)无特别费用扣除
随着我国的医疗、教育、住房体制的改革,居民的教育、医疗、住房的费用支出增长很快,成了压在居民身上的三座大山。无特别医疗费用的扣除、无教育费用扣除、无首套住房购房费用扣除。这样那些有大额特别费用支出的纳税人一方面到处筹钱应付支出,而另一方面却要用本已捉襟见肘的工资向国家纳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费用扣
··178
除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固定的、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所采用,并不是我国所特有的。但是定额扣除法由于存在照顾不到单个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结果是有失公平。特别是对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这样的费用扣除标准显然是非优化的费用扣除。
二、理想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
从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来考虑,一套理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制定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的设计方案,即真正的公平就是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对待。
(一)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设计费用扣除在生计费用的扣除上,除了维持劳动力个人生存发展之外,还应考虑劳动力作为“社会人”而拥有社会关系的家庭费用扣除,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费用扣除,更能体现量能负担。根据劳动者的年龄、被赡养老人的年龄、抚养小孩的人数和小孩的年龄、被赡养老人退休金的有无和退休金的高低、婚姻状况等因素通过立法分别规定劳动者的个人和配偶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赡养老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抚养小孩的费用扣除标准、负担伤残人士的费用扣除标准。同时要注意在根据赡养(抚养)人员多少确定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时,应遵循随人员增加而生活费用边际递减的规则。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费用扣除标准设计是更加合理的,符合不同纳税人具体情况的费用扣除办法。
(二)费用扣除标准要与消费价格指数(CPI)相适应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如果从保障公平的角度出发,不同时期的通胀指数应当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考虑的范畴。在征管技术上实行税收指数化,使扣除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调整,笔者建议每年度依据各地的消费价格指数(CPI)进行具体调整,可依据公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的费用扣除标准=上年度费用扣除标准*(1+当地本年消费价格指数)。依照各地的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这样既能考虑地区因素,又能考虑物价因素。
(三)费用扣除应当允许存在地区差异
我国幅员辽阔,由于受自然环境、历史原因、政策因素和生活习惯等的影响,各地发展很不均衡,物价水平、生活开支也不一样,这样,每个工薪收入者的实际费用开支在不同地区差别很大。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必然使物价水平高的地区法定扣除费用标准低于实际开支的费用,一部分费用得不到扣除,虚增了所得,本来不应当交税的人也进入了征税范围,征了“过头税”。而物价较低的地区,纳税人实际开支费用小于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则虚增了费用,一部分所得成了扣除费用,结果是有违税收公平。如2009年广州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每人每月1211.6元,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率1.89,则平均每一就业者的月消费支出为2290元,据此分析,深圳2009年平均每一就业者所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4051元,显然统一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有失公平的。
总之,一个税制越复杂,考虑的东西越多,它就越公平、越合理,反过来看,越简单,征管成本就越低,但是就越不公平,这是一对矛盾。要协调这对矛盾,必须考虑现实制约因素。
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的现实制约因素
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往往很难平衡。从公平的角度,应当设计一套因人、因时、因地而不同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但我们不得不考虑效率的问题,也不得不考虑现实的制约因素。我国目前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的现实制约因素如下。
(一)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能力
个人所得税向公平性的回归,面临的最大考验就是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一些国家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
除。我国之所以采用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有关社会配套条件不具备,在现代个人所得税中,对征管条件和配套设施的要求都很高,其中包括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信用制度以及大量费用微机处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改革是一项艰巨的工作。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也就难以实行对纳税人的区别对待的费用扣除方法。
(二)财税管理体制的制约
从2002年开始,个人所得税变成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依据分税制“分权、分税、分征、分管”的要求,共享税的管理权属于中央。为了保证地区差异,如果中央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调整的权利下放给省、直辖市、自治区,由其根据当地的平均消费水平,各自确定其费用扣除标准,有违立法权、征管权高度统一的要求。
四、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政策建议
应该看到,2009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4%,个人所得税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比重尚低,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这一比重平均在30%左右。在现行税制下,对分类制不进行调整,单一地靠调整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税改革乃至发挥个税收入调节功能是不现实的。我们还不得不考虑一个征管效率问题,个税的现实是提供的收入不多,却是一个需要投下大量金钱和时间精力去征管的税种,其中的成本效益比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应当做好税收公平与征收成本之间的平衡。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目前的征管能力和财税体制的制约,在理想和现实之间我们必须考虑现实,所以本人认为关于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仍然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定额扣除,但是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物价水平(CPI)适当地调整定额扣除标准。
参考文献
[1]李波.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J].财政监督,2008,(10).
[2]许建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研究[J].中国财政,2009,(10).
[3]杨卫华.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的性质和标准[J].中山大学学报,2009,(4).
[4]白结林.关于现阶段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思考[J].南方论刊,2009,(2).
(责任编辑:刘明)
··17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